《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
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
有关内容解读
为指导各县(市)准确掌握和执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自治州或者自治县制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制定出台本《通告》。
二、出台过程
我局依据职能职责,在实地走访、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代拟起草了《通告》初稿,于2023年11月7日至15日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海管委、州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收采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会,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登记等程序,最终形成《通告(送审稿)》。2023年12月29日经州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月3日印发并施行。
三、有关内容解读
(一)关于宅基地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其明确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二)关于宅基地的特殊性
宅基地与城市住宅用地在性质上不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由农村村民依法依规无偿取得,而城市住宅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一般通过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二者不可使用同一标准评判。
(三 )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上限
《通告》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由原来的河谷地带人均不超过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人均不超过40-50平方米(实际执行中仅包括住房用地面积)调整为宅基地面积标准人均不超过8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对宅基地面积标准及住房面积标准上限作了规定。对户内人数认定仍与原来保持一致,即:4人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的户按5人计算,6人以上的户按6人计算。此项规定,一是在户内人数计算与过去规定一致;二是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的是占地面积,而非建筑面积;三是通过对宅基地总面积的规定,实现了对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的规范;四是考虑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宅基地面积标准。
通过明确宅基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同时将宅基地总面积调整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保障了农户养殖畜禽、晾晒储存粮食、存放农机具、发展庭院经济等合理需求,既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有利于保障农民建房用地合理需求,满足农牧民群众的实际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也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牧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四)关于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
《通告》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和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林草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五)关于用地面积标准可适当增加的特殊规定
《通告》第四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即在用地建房完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宅基地面积,目的主要是为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例如,1-4人户,可申请320平方米的宅基地(含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其中住房用地面积可批20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面积可批120平方米,若用地完全不占用耕地的情况下,宅基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50平方米,其宅基地总面积最多可批370平方米。
(六)关于《通告》所涉事项的范围
《通告》有关规定仅针对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翻建) 住房、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的情形,不涉及《通告》实施前已审批或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且只是对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等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关于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及《州农牧农村局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农牧发〔2020〕151号)执行。如涉及政策解答,对于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审批流程等,按照各县(市)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实施办法或细则执行,具体由各县(市)农牧农村部门负责;对于申请宅基地的规划选址、用地指标、确权颁证等,具体由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于农村住房建设方案、施工要求及其质量安全管理、危房改造等,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由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于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林草地审批的,具体由各县(市)林草部门负责。
(七)关于实际申请面积可能低于《通告》规定面积标准问题
《通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是上限,农户需综合考虑当地规划、土地资源、生产生活实际等情况,在规定的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实际申请面积。同时,《通告》第六点鼓励农村村民在规定面积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拟申请使用宅基地面积,节约集约用地,即鼓励农村村民根据自己意愿和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面积标准以下申请使用宅基地。
(八)关于需要较大居住空间的农户需求的满足问题
对于户内人口较多、居住空间紧张的农户,符合分户条件的,可引导其通过分户新申请宅基地的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关于农村居民为申请宅基地建房办理同址分户问题,可参考《甘孜州公安局 甘孜州农牧农村局关于传发省公安厅等八厅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部门相关职能调整的通知》(甘公发〔2021〕51号),具体由所在县(市)公安部门负责政策解答。同时,对住房面积有较大需求的农户,在符合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申请新建(翻建)住房时通过合法合规增加房屋层数来解决居住
需求。
(九)关于新旧面积标准衔接问题
对于《通告》实施前己按原面积标准审批但尚未建设的情形,如农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可依法依规开展审批,新的用地建房申请审批通过后,原批准文件注销。对于《通告》实施前经过依法审批程序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实际建设超出了当时的审批面积,但符合《通告》规定的新面积标准,也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