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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孜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6-09-22 03:45:35
来源:
甘孜州农业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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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州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经州委同意,现将《甘孜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2016 8 25

 

 

 

甘孜州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省委选人用人原则和州委“四个一线”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四川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必须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必须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州、县(市)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具体范围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条所列适用范围和参照执行范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州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主要采取问责追究调整、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因违纪违法免职等方式进行。

第二章 问责追究调整

第五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六条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

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

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不力,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甚至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不严不实问题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讲地域、分民族、论家支,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抓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落实党委(党组)相关工作责任制不力,班子软弱涣散,执行力不强,问题较多的;

(七)落实中央和省、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不力,抓扶贫攻坚、依法治州、产业富民、交通先行、城乡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六大战略”不坚决,工作打不开局面的;

(八)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九)政绩观发生偏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本地、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工作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不到位,导致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或对因宗教因素产生的维稳涉稳案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一)在反分维稳中态度不坚决,不敢揭批达赖等分裂势力,同分裂势力和分裂行为作坚决斗争,或在维稳处突中,畏缩不前、不敢靠前指挥的;

(十二)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抓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方面,因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等过程中,发现有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核实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及其他负有监管职

责的单位发现的线索,对需要问责的,应及时与同级组织人

事部门沟通。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主要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

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

行。对需问责的情形,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责令公开道歉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职,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出初步意见。干部本人递交书面汇报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初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职的意见,并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二)严格考察。组织人事部门组建考察组,在干部原工作单位或者现工作岗位所在单位严格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全面了解干部在问责处理影响期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对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应当暂缓任职。

(三)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四)集体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五)任职信息公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被问责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包括干部受到问责处理后改正错误的态度、工作表现、重新任职的理由和程序等。重新任职的,视情况可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安排担任与其原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但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安排担任党政正职。从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次月起,按照新职务执行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三章 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

第十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政治上不过硬,在大是大非面前和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有“两面人”“墙

头草”“留一手”表象,有《甘孜州界定和处置共产党员政

治上“两面人”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意识差,独断专行搞“一言堂”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州委、州政府七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热衷经营各类圈子或者搞人身依附,拉拉扯扯、团团伙伙,讲血缘关系,分民族、论家族、分地域,对干部队伍风气造成较坏影响的;

(七)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庸懒散浮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临阵退缩、绕道走的;

(八)本位主义严重,落实中央和省、州委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作选择,或者参与重大工作各行其是、敷衍塞责,影响全局工作、危害全局利益的;

(九)品行不端,私欲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对精准扶贫工作认识不到位、推进不力,有《四川省调整不适宜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干部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十一)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二)思想僵化、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得过且过,激情不足、自甘落后,开放观念薄弱、创新意识不强,事业心责任感和忧患意识淡薄的;

(十三)新提任的领导干部,试用期间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或试用期满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工作能力不足,人岗不相适,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提出初步调整意见:

(一)单位党委(党组)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发现本单位(系统)或者分管联系领域有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协管部门等负有干部监督职责的单位发现有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进行。所在单位无非领导职务职数的,可免职后按同级非领导职务对待。在当地或所在单位影响较大,已不宜继续开展工作的,一般应调离岗位;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改任非领导职务;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应免去现职,其中,人岗严重不相适的,应作降职处理。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结合领导班子功能结构要求,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

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

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向党委(党组)报告。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根据需要可采取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三)提出调整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等有关方面意见和干部本人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和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调整决定。

(五)组织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一般采取平职调整等方式安排到适合其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干部个人认为不能适应现职岗位要求的,可提出岗位调整申请,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统筹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其中,受免职调整的干部,一般一年内不安排职务。

第四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规定。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时有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暂无其他人可接替,需要本人继续办理,或者党组织对该干部有其他工作安排等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干部到龄前一个月,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理由和延迟免职(退休)时间,书面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干部延迟免职(退休)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任期届满调整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离任规定。领导干部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的,一般不得延长,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免职或调整。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县(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予以交流。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干部任期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为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 不能正常履职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采取交流、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的;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干部个人认为无法正常履职,提出调整申请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第二十四条 对因健康、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原因被免去职务的干部,其待遇按照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健康原因进行岗位调整的干部恢复健康后,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经同级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退休。干部因病申请退休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从严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违纪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在查处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时,有证据证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四)在纪律审查、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过程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五)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发现干部有上述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

第八章 保障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

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

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有关职能部门承担配

合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

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干部工作全

过程。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重点研判遵

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风建设、选人用人、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发展稳定民生、推进精准扶贫等情况,

为干部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建立督查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纳入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实行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定期会商机制,对需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违纪违法免职、不能正常履职调整等情况进行定期会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确保问责到位、调整到位。各相关部门发现的相应情况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坚持治病救人和惩前毖后相结合,公正公平对待干部,注重保障干部权益,对发现的不良苗头要先提醒、后督促、再处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干部本人对被问责和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有关决定的执行。经复核,属不当处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切实加强被调整干部教育管理。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妥善安排工作,注重引导其在专项任务、临时岗位中继续发挥作用。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可以依规重新任用;表现仍然较差的,可再次进行组织调整。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应定期不定期与被调整干部谈心谈话,交流思想、点透问题、指明方向,解除思想包袱。注重跟踪了解被调整干部思想工作状况,对能力不足的强化培训提能,对存在困难的及时帮助解决,对存在问题的及时提醒教育,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无理取闹的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严格职数管理,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对违反相关工作纪律的责任人,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2016 8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