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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农牧农村局关于印发《甘孜州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6-07 16:20:06
来源:
州农牧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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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关于印发《甘孜州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的通知

 

甘农牧发〔2023〕50号

 

各县(市)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修订完善了《甘孜州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2023年6月6日 





甘孜州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15年修订)。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

(5)《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22年修订)。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孜州范围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道路外)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1.5 等级标准

1.5.1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II级)、较大农机事故(III级)、一般农机事故(IV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州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州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处置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处置重大农机事故,处置较大农机事故,指导、协调一般农机事故的处置工作,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州农牧农村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局人事科、局农机化科、州农机监理所、州农机推广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机化科,由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农机监理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农牧部门应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处置一般农机事故,以及由农机事故引发的相关突发事件。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农牧部门分管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现场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农机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由事故发生地农牧部门与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农牧部门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拟定决策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救援等情况。

2.4.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安监、公安、卫计、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4.2 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或次生灾害)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4.3 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负责开展或收集第一手事故现场勘察资料和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制作现场笔录;负责(指导)查清(还原)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根据农机事故实际需要,可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农机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4.4 治安维护组

治安维护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4.5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器材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应急保障等工作。

2.4.6 善后处理组

善后处理组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帮助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困难。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预测预警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要及时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农牧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送

各级农牧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渠道畅通,接收农机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2.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牧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州农牧农村局。州农牧农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州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农业厅。

3.2.2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县农牧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州农牧农村局;州农牧农村局立即报告州政府(相关部门)和省农业厅。

3.2.3发生一般农机事故,事发地农牧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州农牧农村局,州农牧农村局立即报告省农业厅,同时抄报州安全监管局。

农牧部门逐级上报农机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事发地农牧部门可越级上报农机事故情况。

3.2.4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肇事人、机具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失踪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I级(重大农机事故)、III级(较大农机事故)、IV级(一般农机事故)。

4.1.1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农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2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厅启动II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省、市、县农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3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州级农牧部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州、县级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4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 由县级农牧部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县级农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人员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5 各级农牧部门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由于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机事故的,可请求上级农牧部门予以支持。

5 应急响应处置

5.1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牧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

5.2 现场处置

县级农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应急、卫计、消防、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5.4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抚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利益,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州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7.2 装备保障

州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保障农机事故处理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7.3 通信保障

州县农牧部门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州农机监理所应急值班电话:08362826719 08362835598

7.4 资金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8 宣传培训演练

州县农牧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常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本预案由甘孜州农牧农村局制定,报省农业厅备案,抄送州安办备案。

9.2各县农牧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报上级农牧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应急部门备案。

9.3州县农牧部门及参与农机事故调查的人员,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4 本预案由甘孜州农牧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