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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农牧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甘孜州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2025-03-06 09:10:16
来源:
州农牧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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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5年甘孜州动物疫病

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

 甘农牧发〔202516

 

各县(市)农牧农村(水利)和科技局海管委城乡生态环境局,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5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2025年甘孜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甘孜州农牧农村局

202535

2025年甘孜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为切实做好2025年全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2025年四川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川农函202545号)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国家强制免疫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州所有鸡、鸭、鹅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免疫。

口蹄疫:对全州所有牛、羊进行0型+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州所有猪进行0型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州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包虫病:对全州所有羊进行包虫病免疫。对康定市、理塘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德格县、白玉县、色达县、石渠县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对部分牦牛进行试点免疫。

布鲁氏菌病:实施全域免疫,除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所有种畜禁止免疫。

(二)地方强制免疫病种和范围

猪瘟:对全州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

炭疽:对全州所有的牛、羊进行炭疽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对全州所有牛进行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

(三)地方计划免疫病种和范围

各县(市)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痘、狂犬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牛副伤寒、牛出败等疫病实施计划免疫。

、疫苗种类

规模场以上的养殖场(户)结合实际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制免疫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规模场以下的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省级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四、免疫实施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病的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履行免疫义务,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可追溯。各县(市)农牧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及海管委城乡生态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强制免疫疫苗质量抽查、养殖场履行强制免疫主体义务监督和疫苗免疫效果评估。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各县(市)及海管委可根据本计划,结合防控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严格落实“先打后补”。县(市)及海管委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政策明白纸等,加强对“先打后补”改革政策的解读,确保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人员和养殖户应知尽知,对规模场(户)务必全覆盖宣传到位,对有基本信息录入需求的养殖场(户),做好服务对接,努力提升政策知晓率与参与率。泸定县要做好“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加强规模养殖场疫苗自采、免疫规程等全方位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确保规模养殖场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规范疫苗招标采购和使用管理。各县(市)及海管委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制度,完善内部管控体系,严格规范疫苗招标采购活动。建立疫苗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严格动物疫苗运输、入库、储存、调拨、发放、使用等环节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动物疫苗实物台账和会计台账。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保存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降低耗损,杜绝浪费

)组织技术培训。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县(市)及海管委动物防疫机构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免疫计划安排,切实加强对养殖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的技术指导和政策宣传

)完善免疫记录。养殖场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免疫档案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落实报告制度。各县(市)及海管委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苗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逐级报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评估免疫效果。各县(市)及海管委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免疫效果,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采用春防秋防检查、专项监测检查等方式,对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及时通报抽检结果,督促查缺补漏。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农牧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及海管委城乡生态局要聚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多向地方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接,争取各方支持。统筹做好免疫计划,制定免疫方案,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技术指导和免疫效果评估,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层层推进的合力。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农牧农村(水利)和科技局及海管委城乡生态局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调度指挥,破解工作难题,层层传导压力。指导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免疫,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加畜禽标识随机抽检和暗访免疫落实情况、督导补免未落实情况。结合防控实际及疫苗结存,进一步核实疫苗需求量,及时与财政部门衔接、联合行文和上报。

(三)做好经费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县(市)应采取多种办法和渠道,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争取财政支持,配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用于开展炭疽、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羊痘、狂犬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性腹泻、牛副伤寒、牛出败等地方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病种免疫工作,切实保障免疫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使用,确保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